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飞行活动的管理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目前我国对私人飞机飞行尚有诸多限制
目前在我国,想驾驶私人飞机飞行并不是件简单的事。购买飞机后,机主必须先到民航总局适航司办理飞机的身份证。此外,私人飞机的使用上还是有很多限制。
由于我国低空领域尚未开放,私人飞机只能在有限的民航航路上申请飞行。如由北京飞往上海,就要同时向京沪两地空管部门提前申请,严格上报飞行时间、机载人员等,程序极为繁琐。
根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浙江登记在案的私人飞机有2架,但未登记备案,擅自飞行的情况确是时有发生。一旦私人飞机私自上天,空中交警又未能掌握,致使民航飞机和不可控的私人飞机在某地带会合,很容易造成危险。 |